山西: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建立多元化信用监管体系

发布时间:2023-12-27|来源: 政府采... |浏览次数:155|专栏: 19项... 分享到:

山西省财政厅积极打造政府采购领域信用“金招牌”,近日印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足功夫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山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厅强调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破除过去单方面评价供应商导致的政强企弱的隐性“壁垒”,实现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公平“对话”,用信用评价倒逼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为市场主体发展、公平交易扩展了更大空间。

  在“精”字上下功夫,归集信用信息

  如何理解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即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根据辖区内市场主体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信息汇总情况,对其信用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差异化管理。《通知》规范的市场主体包括参加山西省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山西省财政厅建设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嵌入信用评价模块,用于相关行为主体失信行为的记录和认定。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百分制表示。相关行为主体的初始信用评价分为100分,根据各主体存在的扣分情形予以扣除,其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B+、B、B-、C+、C、C-、D四等九级。评价得分95-100分的为A+级,评价得分90-94分的为A级;评价得分85-89分的为B*,评价得分80-84分的为B,评价得分75-79分的为B;评价得分70-74分的为C级,评价得分65-69分的为C级,评价得分60-64分的为C级。评价得分59分及以下的为信用较差,评为D级。

  同一主体在同一项目采购中符合信用评价标准多种情形的,其信用评价得分累计扣减。扣分情形中,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处理处罚后在系统中记录和评价。其他行为由相关主体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评价和记录。

  在“用”字上下功夫,强化守信激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供应商的评价因素。财政部门将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增加抽取概率20%,B级的增加抽取概率10%。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由该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在一定期限内暂停专家抽取使用,D级的报送山西省财政厅终止聘任。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相关行为主体的信用评价情况纳入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和政府采购工作考核。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政府采购活动和信用评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纳入相应政务领域信用档案,并与公告信用信息系统共享。

  山西省财政厅致力于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多元化综合信用监管体系,构建区别不同信用状况的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综合监管,提高监管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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